湖南住建 2022-06-13 09:17:15
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某安裝工程公司
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某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被告以原告在某浮雕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不按照原設計圖紙施工為由,作出責令原告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所作行政處罰認定原告在安裝施工過程中,未經過發(fā)包方認可,擅自變更原設計圖紙施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法院認為,被告所作行政處罰缺乏相關的事實依據,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不當,再審判決予以撤銷。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告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即原告是否存在擅自更改圖紙的行為?
綜合本案證據,能夠證實項目初期,經測繪機構對案涉工程進行測量后,認為若按原設計圖紙安裝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故發(fā)包方函告原告,要求其在變更圖紙后施工。后經發(fā)包方、設計單位、監(jiān)理公司、質監(jiān)站及施工單位(本案原告)等多次召開現(xiàn)場會、變更專題會和圖紙會審會(形成多份會議紀要),設計單位根據施工實際狀況對原設計圖紙進行二次修改并進行圖紙變更審查,原告按修改后圖紙施工至竣工。被告沒有考慮到案涉工程圖紙的變更修改情況,機械地認為原告沒有按照招標時提供的圖紙(即修改前的圖紙)施工,即構成不按圖施工,并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認定事實錯誤。
綜上,被告作出案涉行政處罰事實認定不清,因此,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由于行政處罰具有制裁性和懲戒性,是對相對人權利和利益的否定,本質系不利于相對人的行為,故在實施該行為時,行政機關不僅要遵循法定程序,還要符合事實清楚、目的正當等實質要件。
關于行政處罰應具有事實依據,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具有相應職權的行政機關應全面調查、核實違法事實。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擬作出行政處罰時,全面調查的內容不僅包括其他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過程中提供的證明違法行為存在的證據,也應包括對相對人有利的證據,必要時還需結合第三方機構的鑒定或檢測結果來認定案件事實。二是,在認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審慎把握對相對人的量罰尺度,確保事實清楚、量罰適當。綜上,行政機關在對相對人依法作出適當制裁或懲戒時,應把握行政處罰目的正當性,進而使所作行政處罰全面符合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
相關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責編:張云龍
來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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