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廣軍 李思塵 王聞達 長沙晚報 2025-04-11 07:20:43
試用期是許多職場新人入職時都要經(jīng)歷的一段時期,如果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以試用不合格要求延長試用期,這合理嗎?10日,寧鄉(xiāng)市法院通報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提醒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023年10月13日,胡某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倉庫主管一職,約定工資為8000元/260小時。2023年11月13日,某科技公司(甲方)與胡某(乙方)簽訂合同,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3個月,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及制度,乙方的職務(wù)或工種為倉庫主管,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報酬。試用期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
試用期屆滿后,某科技公司認為胡某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要求將試用期延長至2024年5月31日。
2024年5月27日,胡某從某科技公司處離職。其后,胡某來到寧鄉(xiāng)市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4萬余元。
寧鄉(xiāng)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約定三個月試用期后,又將試用期延長,屬于變相二次約定試用期,且實際上也違反了試用期期限的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向胡某支付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3萬余元,駁回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胡某、某科技公司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長沙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試用期是勞動關(guān)系雙方進行互相考察、增進了解的特殊階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yīng)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若用人單位延長了勞動合同中約定好的試用期期限,則需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同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也應(yīng)當遵守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愛崗敬業(yè),才能做到“雙向奔赴”。
責編:徐凱琦
一審:歐陽伶亞
二審:朱曉華
三審:趙雨杉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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